东海县硅工业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公示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海硅工业行业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行为,充分履行《东海硅工业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协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东海硅工业行业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四条 本协会副会长单位会费3000/年,理事单位会费2000/年,会员单位每年度会费1000/年。县外会员会费5000/ 

第五条 特别困难的会员,可以向本会理事会申请减免当年会员会费 

第六条 会员应于每年五月一日前,将会费上缴至本会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对会员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本会理事会对拖欠会费的会员可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八条 会费根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协会日常工作支出 

(二)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会议支出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会员奖惩经费支出 

(四)组织会员培训、为会员提供业务资料支出 

(五)开展会员对外宣传,进行行业交流活动支 

(六)本会正常运转费用支出 

(七)本会办公用品、设备和发展性项目支出 

(八)开展社会公益性项目支出 

(九)免费向会员单位赠送一定数量的内部出版物 

(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完成主管部门交办工作和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九条 本会设立会费专用账户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会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会费预算、决算制度。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会费审计制度。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初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本会理事会,并抄报同级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协会财务部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接受的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会员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会费收取管理办法(公示)